為有助國際商業融合,不少工業國家在1961年10月簽訂海牙公約以簡化國際公証手續。 一般而言,海牙公約成員國之間的國際公証手續只要求﹕ 1. 委託人在其國家或在公司注冊地由當地的國際公証人發出証明書; 2. 然后將証明書交予該地的法定認証機關如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認証 (Apostille) 便可將已認証的文件在成員 國之間使用。 | 海牙公約成員國有 香港、英國、美國、澳洲、加拿大、法國、西班牙及日本等七十四個國家和地區,而后來更有六十九個非成員國家和地區加入海牙公約, 覆蓋全世界主要地區 | ![]() |
送往非海牙免驗證公約成員國或地區使用的文件,在公證人簽署及蓋章后,一般須經有關 國家或地區的駐香港特區的外交代表驗證,確認公證人的身份及其簽名和印鑑式樣,加蓋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認證章,方可在該國家或 如公証文件是在非海牙公約的成員國家和地區使用須經過以下的程序﹕ 1. 文件須經公証人公証; 2. 由法定認証機關作出認証; 3. 然后文件再由駐當地的領事館/大使館作出加簽后才可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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